《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解读来啦!跟着道邦经财一起看看吧!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0号国务院令,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怎么解读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情呢?我们总结了20条,一起来看看:
01.
《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02.
《公告》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告》从实际操作层面出发,紧扣 “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不报怎么办” 四个核心问题,细化了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类别、内容、要求及数据口径。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针对 “谁来报”,列举了常见的互联网平台类型,清晰界定了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
二是针对 “报什么”,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报送的自身基本信息,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内容与口径;同时规定,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需按要求报送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三是针对 “怎么报”,细化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基本信息、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时间节点与渠道,对《规定》实施后首次报送涉税信息作出具体安排,并明确了延期报送、信息更正及终止报送的相关规则。
四是针对 “不报怎么办”,明确了未按规定报送或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办法。
03.
同一企业多个互联网平台的怎么报?
若同一互联网平台企业运营多个互联网平台,在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时,需将旗下所有平台的基本信息一并纳入该表中完成填报。
与此同时,针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等表单,则需按不同平台分别填报。
04.
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的企业怎么报?
为其他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聚合平台),指的是借助技术手段整合多个互联网平台的服务资源(如商品、服务、数据等),通过统一交互入口为用户提供供需匹配或信息连接的平台,例如网约车聚合平台。这类平台需按规定报送自身基本信息,以及聚合范围内各平台企业的身份信息,具体需填写《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和《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
聚合平台所涵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则应按要求报送自身基本信息,以及其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需填报的表单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05.
“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是指什么?
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分发服务的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等。
06.
“相关运营主体”是指什么?
相关运营主体,是指除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以外,参与互联网平台运营的其他市场主体,包括用户管理主体、款项结算主体、推广运营主体、内容管理主体、数据运维主体、物流仓储主体以及其他运营主体。
07.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什么?
08.
从业人员从事的配送、运输、家政便民劳务活动包括哪些?
09.
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并取得收入,平台企业怎么申报?
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所获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需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的 “特许权使用费” 栏次(27 列)中填报。
而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则应在上述报表的 “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栏次(28 列)中进行填报。
10.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的某豆、某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该怎么报?

11.
“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包括哪些?
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一般包括参与互联网平台运营的企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基础技术支持、广告推广、交易撮合等服务,从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取得的与其线上销售相关的软件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广告服务费、交易佣金等。互联网平台的不同运营主体分别收取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合并计算填报。
12.
“交易(订单)数量”如何填报?
交易(订单)数量,指的是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当期结算的交易(订单)总数量,扣除当期退单数量后的净交易(订单)数量。
其中:
(一)网络商品销售类业务,主要依据平台生成的 “订单” 数量来统计填报。同一订单包含同一店铺的多件商品,按一笔订单计算;若一次性下单涉及多个店铺的多件商品,则按平台分店铺生成的订单数量分别统计填报。即便同一订单中部分商品发生退货,也不扣减订单总笔数。
(二)网络直播类业务,主要按照取得相关款项的 “交易” 笔数统计填报。获得打赏收入的,按观众打赏的实际笔数统计交易数量;获得带货、广告等收入的,则按实际结算的交易笔数统计填报。
(三)其他服务类业务,主要按服务订单的实际笔数统计填报。若同一服务订单发生部分退款,同样不扣减订单笔数。
13.
同一互联网平台注册多个店铺(用户)的,怎么报?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填报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时,需按 “名称(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店铺(用户)名称 + 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 的格式,分多行进行填写;填报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则按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国家或地区 + 店铺(用户)名称 + 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 的格式,分多行填报。
在填报收入信息时,针对平台内经营者来源于不同店铺(用户)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按 “名称(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 + 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 + 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 的格式分多行填写;对于平台内从业人员来源于不同店铺(用户)的收入信息,需按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国家或地区 + 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 + 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 + 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 的格式分多行填报。
14.
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根据自身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企业规模及数据体量等,自主选择报送方式:大型平台可采用 “数据接口直连” 模式,实现数据自动报送处理;中小型平台则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导入的方式完成报送。
其中,数据接口直连是指企业自有系统与税务信息系统通过接口对接,直接将涉税信息传输至税务机关;上传导入则是企业将涉税信息按规范格式整理成数据文件后,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上传。
15.
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带货怎么申报?
网络商品销售平台内经营者与网络主播、网络主播的合作方开展商业合作销售商品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包括网店经营者、网络主播以及网络主播的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16.
直播平台通过平台向主播支付收入款项的怎么申报?
网络直播平台企业借助其他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网络主播支付相关收入款项时,由于网络主播实际通过直播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因此属于该直播平台内的从业人员;同时,网络主播从其他互联网平台获取收入,也属于这些平台内的从业人员。
若网络主播获得的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由网络直播平台直接支付至其个人账户(包括该直播平台的虚拟账户),则网络直播平台企业需按规定报送该主播的身份信息与收入信息;若主播的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通过其他互联网平台支付,那么网络直播平台企业应按规定报送主播的身份信息,而其他互联网平台企业则需按规定报送该主播的身份信息及收入信息。
17.
主播与MCN合作的打赏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MCN机构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18.
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其他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怎么申报?
平台内经营者同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已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及合作方涉税信息的,可不重复报送。
19.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吗?
平台内经营者同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已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及合作方涉税信息的,可不重复报送。
20.
税务机关如何对获取的涉税信息加强保密?
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始终重视纳税人信息保密工作,已构建起一套完备的制度、机制与技术体系,切实保障纳税人数据安全。《规定》中明确,税务机关应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确保涉税信息安全。
涉税信息报送后,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健全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技术防护,通过加密、访问控制等手段,切实维护涉税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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